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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育局关于“十不准、十严禁”的纪律规定

作者:jijianzhen   时间:2010-10-20   点击数:

干部作风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。建设一支作风优良的干部教师队伍,事关教育事业的成败、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。为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干部教师队伍作风建设,努力打造一支“师德高尚、学识渊博、业务精湛、充满活力”的专业教师队伍和一支“德才兼备、理念先进、开拓创新、廉洁自律”的教育管理者队伍,确保如期实现全市教育事业的三年既定目标。经中共邢台市委教育工委、邢台市教育局研究,作出“十不准、十严禁”的纪律规定:

一、“十不准”规定

1、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。

2、不准上班时间擅离岗位。

3、不准上班时间打牌、下棋、上网炒股和玩游戏。

4、不准任课教师穿奇装异服、浓妆艳抹。

5、不准讽刺、挖苦、歧视学生。

6、不准教师在学生面前抽烟、在课堂上接打电话。

7、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。

8、不准推诿工作、怠慢服务对象。

9、不准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。

10、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(境)旅游。

二、“十严禁”规定

1、严禁不服从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的决定、命令,不听从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的指挥。

2、严禁干部教师在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收受学生钱物,徇私舞弊。

3、严禁上班时间到茶社、歌厅、洗浴场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。

4、严禁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便要索要礼品、礼金或有价证券。

5、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师向基层单位和学生推销教辅资料,从中谋利。

6、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补课谋取利益。

7、严禁在评优评先、晋级晋职、职称评聘、招生考试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。

8、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。

9、严禁在各种教育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中营私舞弊、收受贿赂。

10、严禁参与赌博、参加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。

三、处理措施:

对违反“十不准”规定的干部、教师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,内部通报,取消当年评优评先、晋级晋职、职称评聘资格,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,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。对情节严重、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,除给予以上组织处理外,还要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
对违反“十严禁”规定的干部教师,经查实后,有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一律先行免职;普通教师,取消3年评优评先、晋级晋职、职称评聘资格,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,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;在市教育局帮助工作的干部一律退回原单位安置。同时,根据违规性质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,该问责的要严格问责,构成违纪的,要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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